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112年度,138號
TNDM,112,交簡上,138,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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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智昇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6日112年度
交簡字第109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
2年度偵字第469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 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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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