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7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被 告 陳昱勳 黃豊珍 張建洲 馬大川 品沁企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代 表 人 蔡其品 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淑媚被 告 鍾季仲 陳又銘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 表 人 黃聰麟被 告 蔡長龍 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 表 人 曾國璽被 告 曾華義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0年度訴字第7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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