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252號
TNDM,110,訴,1252,2023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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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貴珠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營少
連偵字第10號),本院就被告所涉傷害罪嫌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㈡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告訴人甲○○對被告乙○○提起告訴,檢察官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13頁),依 前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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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