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14號
聲 請 人 吳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9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19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8-PX-0000000-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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