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04號聲 請 人 林麗雪(即鄭永富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0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2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3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4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5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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