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97號
聲 請 人 屋波易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伶
代 理 人 黃文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8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菩羅影視有限公司/陳伊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 110年11月30日 22,050元 W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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