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昕隆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64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鴻展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朱勇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2年5月15日 18,900元 L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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