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代 理 人 陳力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件:發票人為張美娟、張永裕,付款地為臺北敦化北路201號 前棟6樓,發票日為92年7月18日,到期日未記載,票面金 額為新臺幣344,667元之本票1張。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