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周志翔(即李秀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43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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