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劉健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0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7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E-2343-6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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