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文華
董廣太
董廣明
林孟郎
林文彬
王添發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71,40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7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