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17號
TPDV,112,重訴,217,2023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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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程寶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程松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審判決被告傅傑榮應於
管理被繼承人汪秀英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
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上訴人聲明請求:㈠原判決不利
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3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是其上訴利益為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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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