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9號
原 告 陳榮隆
訴訟代理人 施宥宏律師
蘇家宏律師
複代理人 葉書妤律師
被 告 陳妙真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義銘
被 告 陳榮鴻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陳總岸遺產編號5「第一銀行存款2,726,9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銀行存款6,416,33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