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原 告 蕭舜升 蕭斐文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王禹傑律師被 告 惠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阮梅華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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