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12年度,18號
TPDV,112,訴更一,18,202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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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
原 告 蕭舜升
蕭斐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王禹傑律師
被 告 惠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阮梅華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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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