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857號
TPDV,112,訴,5857,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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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57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江澍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被 告 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玉

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萬2,24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萬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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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