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189號
TPDV,112,訴,5189,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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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8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李慶良
被 告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室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被 告 王書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壹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奶娃公司)、宋 慧明、王書明(下與小奶娃公司,合稱被告)均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小奶娃公司前邀同被告宋慧明王書明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往來 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60萬元,借款期間自1 10年12月30日起至115年12月30日止。利息按年息3.595%計 算(依郵政儲金二年期機動利率加2%計息,目前為1.595%+2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按上 揭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被告小 奶娃公司自112年8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欠本金1, 771,11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 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又被告宋慧明及王書 明既為被告小奶娃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 申請書、展延申請書、放款帳卡、郵政儲金利率表、存證信 函等件為證(見卷第17至35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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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