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832號
TPDV,112,訴,4832,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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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利明献


訴 訟 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柯泓旭(即被繼承人柯順評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黃宇慈(即被繼承人柯順評之繼承人)

被 告 柯泓宇(即被繼承人柯順評之繼承人)

柯泓亦(即被繼承人柯順評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順評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柯順評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之被繼承人柯順評於民國106年2月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約柯順評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12年5月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40萬991 3元未給付(本金39萬3417元、利息1萬5296元、其他費用120 0元)。
(二)又柯順評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36.234.221.234)於10



9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21萬元,約定自109年4月14日起分期 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違約時利息為12.35%)。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柯順評繳納 利息至112年1月1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4萬7447 元。
(三)另柯順評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0.54.216)於109 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15萬元,約定自109年7月20日起分期 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違約時利息為13.35%)。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柯順評繳納 利息至112年1月1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1萬1075 元。
(四)柯順評已於112年2月3日死亡,而被告等人為柯順評之繼承 人,且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依法被告等人應於繼承柯順 評之遺產範圍內就柯順評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 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 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 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 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被告戶 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 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 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繼承人柯順 評尚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及利息,而被告等人既為柯順評之繼 承人,且未依法拋棄繼承,業如上述,揆諸前揭規定,被告 等人自應於繼承柯順評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項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信用卡 409,913元 393,417元 15 自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147,447元 147,447元 12.35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111,075元 111,075元 13.35 自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668,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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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