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9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李慶良
被 告 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僑福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朝杰
被 告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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