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033號
TPDV,112,訴,4033,2023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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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33號
原 告 黃士洋
被 告 簡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0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簡建州(Telegram通訊軟體〈即「飛機」〉暱 稱「柴柴」)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第三人吳明倚飛機 暱稱「Q仔」、「Q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機暱稱「 大哥」、「哆啦a夢」、「大腸包小腸」、「小偉」、「  08」、「博奕博奕」、「Andy」、「肖凱」、「馬龍波茲」  、「鄭俊浩」(飛機暱稱「小小」)、「龔廷豪」(飛機暱 稱「人生無常」)(下合稱「大哥」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者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 第一層取簿手(即前往超商領取被害人受騙帳戶提款卡包裹  )、把風、監控取簿手、第二層收簿手(即向取簿手收取被 害人受騙帳戶提款卡)暨提款車手(即提領被害人受騙匯入 款項),即可獲得取(/收)簿1件新臺幣(下同)1,000元 暨提領金額1%報酬之工作。被告與「大哥」等人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 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詐欺時日、詐欺手 法、匯款時日、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詳如附表所示)。再 由被告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聯絡,依指示提領原告受騙之匯入款項(提領時地 及提領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後,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被告上開行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經本院112年 度審訴字第278號、第520號判決有罪在案(該刑事案件,下



稱系爭刑案)。原告於這個詐騙案共被騙了220萬元,系爭 刑案判決只針對車手領到的14萬9,996元部分,其餘205萬0, 004元部分無法提供證據。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20萬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詐騙其14萬9,996元部分之事實,業經本院調 取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刑事卷宗,被告於審理期日就 檢察官起訴事實承認犯罪,並經本院刑事庭以上開案件判處 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屬可取 。且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是原 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萬9,996元即屬 有據。至原告其餘主張部分,既非上開刑事案件判決之範圍 ,上開刑事案件亦無此部分相關證據,而原告亦自承就此部 分無法提出證據,則原告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法律之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14萬9,99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上開請求部分,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准被告供相當擔保金後,得免為 假執行。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 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詐欺時日 詐欺手法 匯款時日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日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111年9月21日16時08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向黃士洋佯稱: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1年9月21日 ①16時51分00秒 ②16時52分17秒 ①99,998 ②49,998 王芯愉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1日 ①16時58分19秒 ②16時59分10秒 ③17時00分0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敦南郵局自動櫃員機) ①60,000 ②60,000 ③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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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