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54號
原 告 林孝銓
林和福
林長生
林一成
林進二
林日盛
林國雄
林釗文
林見寅
林詩燦
林時煜
林進益
林朝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林坦齊
法定代理人 林繼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
21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