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63號
上 訴 人 呂伯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3263號請求給付分攤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8萬3,700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萬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