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成
邱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間因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328,48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上開期間補提
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