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751號
TPDV,112,訴,1751,2023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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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葦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谷文
潘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經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
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具狀對其所受全
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到院,並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騰空返還上訴人,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
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騰空返還之系爭建物,前經本院以112
年度補字第470號裁定核定起訴時系爭建物之現值為新臺幣(下
同)320萬0,271元(見本院卷第87至88頁),是本件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價額為320萬0,271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16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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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