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758號
TPDV,112,補,2758,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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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58號
原 告 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31,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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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