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720號
TPDV,112,補,2720,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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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20號
原 告 董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秋碧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5萬7,96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9,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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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