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82號
原 告 陳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黑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
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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