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679號
TPDV,112,補,2679,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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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79號
原 告 呂志勳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錦華曾奎銘江蓓蓓李秉峰鄭志偉、顏
雪芳陳燕華江月凡梁寶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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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