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建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668號
TPDV,112,補,2668,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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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68號
原 告 莊成瀚


被 告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山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458,060元。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7,648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 定。再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 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已與被告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玖原公 司)合意選定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房地(下分別稱A房 地、B房地)及附表編號1-3所示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 ,並於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玖原公司指示被告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以及臺灣銀行自行將 A、B房地及系爭停車位移轉登記予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則 請求玖原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85,780元本息, 茲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分述如下:
㈠、關於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原告訴請玖原公司指示臺灣銀行



轉登記A、B房地及系爭停車位,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即為A、B房地及系爭停車位之市價。而A、B房地所屬 玖原和美社區近1年成交行情,每坪為85.3萬元至90.3萬元 不等,有A、B房地所屬玖原和美建案之實價登錄資料可參( 見本院卷第79頁);另系爭停車位附近停車位近1年成交行 情為225萬元、267萬元,亦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 務網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153至157頁),本院考量A、B房 地之樓層位置、戶型、停車位類型等情狀,認A房地應以每 坪85.3萬元、B房地應以每坪88.4萬元計算,系爭停車位應 以250萬元計算。又A、B房地面積分別為35.08坪、19.06坪 ,有原告所提5-12層圖面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依上述 每坪房地價格計算,本件A、B房地及系爭停車位交易價額如 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49,272,280元 。
㈡、關於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原告請求臺灣銀行移轉登記A、B房 地及系爭停車位,經核原告上開請求,自經濟上利益觀之, 與訴之聲明第1項之目的均係請求臺灣銀行移轉A、B房地及 系爭停車位,訴訟利益同一,故此部分自不另計算訴訟標的 價額。
㈢、關於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原告請求玖原公司給付原告樓層價 差8,185,780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8,185,780元,且因此 項聲明與第1、2項聲明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2項 部分,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㈣、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合計為57,458,06 0元(計算式:49,272,280+8,185,780=57,458,06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7,64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5,0 00元(見北司補卷第3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2,648 元(計算式:517,648-5,000=512,648)。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 請求內容、金額(新臺幣)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第一、二項 1-1 移轉起訴狀附圖一所示7樓戶號F建物及其坐落之臺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A房地) 29,923,240元(計算式:853,000×35.08=29,923,240) 1-2 移轉起訴狀附圖一所示7樓戶號I之建物及其坐落之臺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B房地) 16,849,040元(計算式:884,000×19.06=16,849,040) 1-3 移轉起訴狀附圖二所示地下4樓40號平面車位及其坐落之臺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車位) 250萬元 小計 49,272,280元(計算式:16,849,040+29,923,240+2,500,000=49,272,280) 2 第三項 8,185,780元 8,185,780元 合計 57,458,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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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