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35號
原 告 聯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東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杜宥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琦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8,
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
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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