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31號
原 告 沙發概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靜
原 告 海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凡斯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
間固為個別之請求,惟既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而將數訴合併於
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
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號裁定參照)。準此,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5,140元【計算式
:1,691,840元+1,373,300元=3,065,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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