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612號
TPDV,112,補,2612,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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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12號
原 告 登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絨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鵬宇營造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74,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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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