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95號
原 告 林明乾
被 告 光頂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元(計算
式:土地公告現值22,2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50平方公尺=1,1
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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