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68號
原 告 思路訊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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