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45號
原 告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玟軒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