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545號
TPDV,112,補,2545,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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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45號
原 告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玟軒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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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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