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84號
原 告 呂財寶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鄔保才、王徐甘、鄭景川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裁
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
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1月13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304號裁定廢
棄本院前開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0萬元且經確定在案,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