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644號
TPDV,112,聲,644,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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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白嘉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九一八一號執
行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杜拜資產公司)間事件,聲請人業已另行具狀起訴,而 本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即難回復原狀,爰陳明願 供擔保請求裁定停止鈞院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九一 八一號執行事件。
三、經查,杜拜資產公司於一0一年間起訴主張聲請人前向英商 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請信 用卡,積欠新臺幣(下同)十二萬三千七百五十三元本息, 渣打銀行業將對聲請人之債權讓與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將對聲請人之債權讓與該 公司,依受讓之信用卡債權請求聲請人如數給付,經本院臺 北簡易庭以一0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五六五號判決命聲請人 給付杜拜資產公司一十二萬三千七百五十三元本息,聲請人 不服、提起上訴,仍經本院於一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一0二 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杜拜資產公司 執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 本院民事執行處以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九一八一號清償 債務執行事件受理。惟本件聲請人並未陳明並舉證其業就所 爭議之事項,在其他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所列回復 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 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 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情形僅限就執行名義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人亦未在 本院對相對人提起異議之訴、再審之訴,此經本院職權查證



屬實,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與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之 規定顯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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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杜拜資產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