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98號
TPDV,112,聲,298,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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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黃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二項定有明 文。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 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 訴,將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因 當事人之一造敗訴,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第三人私 法上之地位,將受不利益者而言,抑或就訴訟卷內之文書, 有公法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者而言,如僅有道義、情感、經 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與焉。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鎮山海公司)之監察人,鎮山海公司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間鈞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二號清償借款事件 現在鈞院審理中,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 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及其他卷證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准予閱覽前述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二號清償借 款事件之當事人,並未陳明並舉證聲請閱卷獲當事人(臺灣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山海公司、黃陳美鳳)同意,聲 請人雖陳明其為鎮山海營造公司之監察人,並提出公司變更 登記表節錄為證,惟尚不足使聲請人為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 第一九五二號民事判決效力所及,聲請人之私法上地位亦不 致因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二號民事判決結果受任何 不利益,聲請人復未陳明並舉證與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 九五二號清償借款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 覽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二號卷宗,於法尚有未合, 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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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