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周賢清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被上訴人 周聰明
訴訟代理人 周玉璽
被上訴人 周銘龍
周盛雄
周宜通
周銘崑
周蓮卿
周仁和
周金隆
周秀珠
周錫胤
周兆麟
周詩雪
周月霜
劉秀枝
周若萍
周正國
周正章
周鳳翔
周飛龍
周珮瑩
周志銘
周勝吉
周承科(原名:周清榮)
趙至珍
周嘉陽
周嘉元
周麗鳯
張薇薇
孫金寶
周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2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1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主文附表應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周銘龍、周盛雄、周宜通、周銘崑、周蓮卿、周仁 和、周金隆、周秀珠、劉秀枝、周若萍、周正章、周鳳翔、 周飛龍、周珮瑩、周志銘、周承科、趙至珍、周嘉陽、周嘉 元、周麗鳯、張薇薇、孫金寶、周科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於民國102年4月29日因拍賣而成為臺北市○○區○○段○○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權利範 圍為29/450。系爭土地僅有4平方公尺,共有人卻多達31人 ,其權利劃分複雜,然土地面積狹小,不宜依各共有人持分 比例再做細分,否則系爭土地無法做任何利用,且系爭土地 地形狹長,面積極小,如透過拍賣程序,亦可預見顯然無人 會應買或應買價格極低。因上訴人持有比鄰系爭土地之同地 段第0000-0000地號土地,恰與系爭土地相連接,如獲法院 准其單獨取得系爭土地,可使上訴人將該二土地合併使用, 如此最能促進地利,使系爭土地發揮最大經濟價值。上訴人 主動釋出善意,於111年5月3日以存證信函向被上訴人表明 願意協商價購系爭土地,然未獲被上訴人回應。嗣部分被上 訴人於原審到庭表示並非不同意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全部權
利,只是希望上訴人抬高買價,且不願意系爭土地以變價分 割方式拍賣,以免影響土地價格。上訴人幾經思量後,同意 透過不動產估價程序,以合理之市價向被上訴人購得系爭土 地。經上訴人長時間努力及誠心善意,目前已經被上訴人周 仁和、周金隆、周承科同意轉讓系爭土地持分,是上訴人目 前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289/900,惟仍未能取得系爭土 地所有權利。茲因系爭土地依法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上訴 人前已嘗試聯繫被上訴人請求協議價購未果,為此,爰依民 法第823條第1項、824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而於 原審聲明:兩造間共有系爭土地歸上訴人取得,上訴人應按 被上訴人應有部分,扣除辦理移轉當年度之土地增值稅後, 依公告地價比例補償予各被上訴人。
二、被上訴人則以:
(一)被上訴人周聰明、周錫胤、周兆麟、周詩雪、周月霜、周正 國、周勝吉、周承科、周麗鳯、張薇薇、孫金寶於原審略以 :上訴人從未出面協商,意圖以司法程序迫使其低價出售系 爭土地,被上訴人不同意分割等語,資為抗辯;被上訴人周 聰明、周錫胤、周兆麟、周詩雪、周月霜、周正國、周勝吉 於本院審理則以:希望維持共有關係,不希望變價分配。上 訴人所稱之經濟利益,只是上訴人個人的私利,上訴人如欲 聲請鑑定所生之費用,應由上訴人獨自負擔;且不清楚上訴 人所列不動產估價事務所與上訴人間是否有熟識關係;又上 訴人提出之市價太低,不同意出售系爭土地等語,資為抗辯 。
(二)其餘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
三、原審判決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 按原審判決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兩造共有系爭土地,由上 訴人單獨取得,上訴人應按被上訴人應有部分,扣除辦理移 轉當年度之土地增值稅後,依鑑定後之價額按原持分比例補 償予各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周聰明、周錫胤、周兆麟、周詩 雪、周月霜、周正國、周勝吉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其餘被 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共有物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 而又未有不分割之期約者,各共有人自得隨時請求分割。經
查,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等事實,有上訴人土地所有權狀、系爭 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09頁、限 閱卷),堪認屬實。又系爭土地查無何法令限制或因物之使 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事,共有人間亦無契約訂有不分割之 期限,惟兩造對於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不能達成協議,依上 說明,上訴人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 爭土地,即有理由。
(二)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告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 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 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 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復有明定。再分割共有物, 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 、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物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 情形而為適當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 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8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院審酌系爭土地總面積為4平方公尺,此有 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見限閱卷),若為 原物分配,因共有人為數眾多,兩造因此各自所得面積顯然 過於狹小且難為有效之利用,且必須劃分一定區域維持共有 或約定他部分作為出入之用,更可能因無法直接對外通行而 須使用其他共有人分得之土地,不僅徒增法律關係之複雜化 ,並減少各共有人得有效利用之面積,減損系爭土地之經濟 價值,且日後任一共有人如欲出售其分得部分,亦因欠缺獨 立使用性而不易完成交易,無法發揮經濟上之利用價值,足 見系爭土地採取原物分割之方案顯有困難,並非適當。而上 訴人雖以其另有土地與系爭土地相鄰為由,主張將系爭土地 分配由其一人單獨所有,再對未能分配之其他共有人依鑑定 後之價額予以金錢補償等語,然到庭之被上訴人對此均表明 不同意(見本院卷第202、364至367頁),且就上訴人願以 鑑定後之價額補償其他共有人乙節,到庭之被上訴人亦均表 示不願負擔送鑑定之費用,且不清楚上訴人所列不動產估價 事務所與上訴人間是否有熟識關係;上訴人所提市價太低, 不願出賣系爭土地等語(見本院卷203、366至367頁),顯 然各共有人對於金錢補償之標準不易取得共識,難認有兩造 均認為公平對等之補償方案,兼採原物分割及金錢補償之分
割方式恐有獨厚一造而無法符合全體共有人利益之虞,受分 配之共有人亦未必有資力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故兼採原 物分割及金錢補償之分割方式,亦非妥適。反觀採行變價分 割之方式,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將使系爭土地之市場 價值極大化,對於共有人而言,顯較有利;且倘兩造認有取 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必要,仍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 於變價分配之執行程序時,行使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並無不利。是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 兩造之利益等一切情形後,認系爭土地應以變價方式分割, 所得價金並按如附表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較為 適當,且符合公平原則。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824條第2項之規定 ,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本院審酌兩造之聲明、系 爭土地之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利益,認採變價分割,所得價金 按如附表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為最適宜之分 割方法。從而,原審判決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 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前開比例分配,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又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已受讓被上訴人周仁和、周金 隆、周承科就系爭土地之持分,是上訴人目前就系爭土地之 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289/900,被上訴人周仁和、周金隆、 周承科就系爭土地已無應有部分,此有上訴人土地所有權狀 、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09 頁、限閱卷),故本件當事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已 有變動,爰由本院將原判決主文附表更正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附此敘明。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予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周聰明 1/15 2 周銘龍 1/125 3 周盛雄 1/125 4 周宜通 1/125 5 周銘崑 1/125 6 周蓮卿 1/125 7 周秀珠 1/50 8 周錫胤 7/225 9 周兆麟 7/225 10 周詩雪 7/225 11 周月霜 7/225 12 劉秀枝 1/105 13 周若萍 1/105 14 周正國 1/105 15 周正章 1/105 16 周鳳翔 1/105 17 周飛龍 1/105 18 周珮瑩 1/75 19 周志銘 1/10 20 周勝吉 6/300 21 趙至珍 10/150 22 周嘉陽 1/45 23 周嘉元 1/45 24 周麗鳯 1/45 25 張薇薇 1/300 26 孫金寶 7/225 27 周科文 73/1050 28 周賢清 289/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