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2年度,26號
TPDV,112,消債聲免,26,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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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露億偲阿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勁良
賴怡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峰
代 理 人 湯宗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吳昶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吳子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吳昶毅
林政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薛鈞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露億偲阿候(原名:魯運雙魯運霜)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
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
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所
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
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
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
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以111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
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嗣聲請人已按
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應受分配額向各債權人清償,與消債條
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相符,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
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本院前以系爭裁定認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即108年4月29日至11
0年4月29日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新
臺幣(下同)13萬7,133元(計算式:59萬8,838-46萬1,705=13
萬7,133元),而普通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為1萬2,038元,低於
前揭餘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後段所定之事由而裁定不免
責,業經本院調卷查閱屬實。又本院依司法事務官所製作並
公告確定之債權表,核算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分配受償額如
附表「債權總額」欄、「已分配受償額」欄所示,且認債務
人聲請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尚有餘額13萬7,133元,據此核算
聲請人「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
之數額」,應如附表所示。
(二)次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債務,各債
權人陳報所受償金額為:華南商業銀行為1,824元(本院卷第
219頁)、星展商業銀行(即原花旗銀行之債權)為5,225元(本
院卷第223頁)、聯邦商業銀行為2,743元(本院卷第235頁)、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為17,882元(本院卷第201頁)、永豐商業
銀行為9,531元(本院卷第257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為27,4
68元(本院卷第23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為29,799元(本院
卷第189頁)、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為905元(本院卷第231
頁)、良京實業公司為14,097元(本院卷第241頁)、滙誠第一
資產管理公司為4,923元(本院卷第26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為1,015元(本院卷第20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為4,045
元(本院卷第211頁)、鈺富資產管理公司為1,728元(本院卷
第265頁)、富邦資產管理公司為1,111元(本院卷第205頁)、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為2,071元(本院卷第259頁)、新加坡
商艾星公司台灣分公司為2,084元(本院卷第261頁)、元大商
業銀行為2,030元(本院卷第195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險署、元大資產管理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聯合財信資產管
理公司未就清償情形陳報本院,視同對聲請人主張清償之事
實為自認,核與聲請人自陳之各繳款單據金額相符(本院卷
第121至135頁)。足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
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金
額,故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於法自屬
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
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債權人受償額達
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
,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附表一:有擔保及有優先債權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權比例 已分配受償額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規定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權人100%受償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計算式如註2)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台北業務組) 78,743元 100% 12,038元 78,743元 66,705元 15,749元 15,749元
附表二:(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權比例 已分配受償額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計算式:137,133元×公告債權比例)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計算式如註1) 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計算式如註2)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722元 1.33% 0元 1,824元 1,824元 39,944元 39,944元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2,086元 3.81% 0元 5,225元 5,225元 114,417元 114,417元 3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8,833元 1.92% 0元 2,633元 2,633元 57,767元 57,767元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9,828元 2% 0元 2,743元 2,743元 59,967元 59,967元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58,163元 13.04% 0元 17,882元 17,882元 391,633元 391,633元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2,930元 1.48% 0元 2,030元 2,030元 44,586元 44,586元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3,246元 6.95% 0元 9,531元 9,531元 208,649元 208,649元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6,697元 20.03% 0元 27,468元 27,468元 601,339元 601,339元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61,804元 21.73% 0元 29,799元 29,799元 652,361元 652,361元 10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9,790元 0.66% 0元 905元 905元 19,958元 19,958元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43,224元 10.28% 0元 14,097元 14,097元 308,645元 308,645元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元 1.4% 0元 1,920元 1,920元 42,000元 42,000元 1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38,435元 3.59% 0元 4,923元 4,923元 107,687元 107,687元 14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組(台北業務組) 14,498元 0.1% 0元 137元 137元 2,900元 2,900元 1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110,431元 0.74% 0元 1,015元 1,015元 22,086元 22,086元 1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3,042元 2.95% 0元 4,045元 4,045元 88,608元 88,608元 17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89,420元 1.26% 0元 1,728元 1,728元 37,884元 37,884元 18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34,583元 2.89% 0元 3,963元 3,963元 86,917元 86,917元 1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1,477元 0.81% 0元 1,111元 1,111元 24,295元 24,295元 2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6,975元 1.51% 0元 2,071元 2,071元 45,395元 45,395元 21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28,198元 1.52% 0元 2,084元 2,084元 45,640元 45,640元 備註: 本附表債權總額欄、公告之債權比例欄所示數額,是依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清算事件,110年9月14日公告之債權表為據(見司執消債清字卷二第6頁至第13頁)。 註1:繼續清償至第141條第1項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各債權人之最低總額-各債權人已分配受償額。 註2: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第142條所定各債權人債權額之20%-各債權人已分配受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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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