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文國良即財團法人現代企業經營學術基金會之董事
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現代企業經營學術基金會捐助暨組
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現代企業經營學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現代企業經營學術基 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63年10月11日 以台(63)高字第27556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 於63年11月20日(嗣於112年6月29日變更登記)核准發給法人 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1冊、第41頁第613號)。因捐助暨組 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 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14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 ,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 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
㈠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現代企業經營學術基 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且經聲請人報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於112年11 月27日以臺教社㈢字第1120116264號函許可變更,亦與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㈡其次,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 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經 本院電詢主管機關教育部承辦人陳雅楓,並回覆稱「關於財 團法人現代企業經營學術基金會修正章程第9條部分,主管 機關已許可其修正,引用教育部函文之內容」等語,有上開
函文、電話紀錄在卷可按(卷第15、53頁),即與前揭規定相 符合,是故本件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