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130號
TPDV,112,法,130,2023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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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澈贊法王財團法人佛教澈贊法王基金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佛教澈贊法王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教澈贊法王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佛教澈贊法王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佛教澈贊法王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103年3月28日 以台內民字第1030125237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 記處於103年3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5 冊、第33頁第3030號)。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12年11月1 日召開第3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財團法人佛教澈贊法王 基金會捐助及暨組織章程如附件章程修正對照表之「修正後 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准予 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據提出財團 法人佛教澈贊法王基金會112年11月1日第3屆第2次董事會議 紀錄及簽到單、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之捐助章程、修正 後之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函詢主管 機關,內政部於112年12月15日以台內宗字第1120061417號 函覆對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4、21、24條無意見。經 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佛教澈贊法王基金會章程如 附件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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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