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吳東進即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即無聲請法院 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 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召開財團法人新光人 壽慈善基金會第12屆第9次董事會,於同年8月30日召開第13 屆第2次董事會,均經董事會決議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 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112 年10月5日衛授家字第1120018186號函許可變更,爰依民法 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衛 生福利部112年10月5日衛授家字第1120018186號函、相對人 第12屆第9次及第13屆第2次董事會議記錄、相對人修正前、 後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見本院卷 第13至20頁、第23至43頁)為證,堪認符實。聲請人聲請准 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5條
部分,係就董事人數之組織所為修正,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 立法精神無違,亦無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衛 生福利部亦許可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聲請人此部 分條文之變更章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 請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第4條、第9條規定部分,核其內容 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 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 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 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