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6210號
TPDV,112,救,6210,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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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210號
聲 請 人 林許麗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長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
年度小上字第16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長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民國112年9月21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518號 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被告與請求,關於上訴部分已 繳納裁判費,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追加部分則違反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7規定而不合法,本院業已以上訴不合法 裁定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其本案訴訟及追加之訴均顯無勝 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與上開規定不合,不應准 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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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