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6203號
TPDV,112,救,6203,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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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203號
聲 請 人 余佳樺
相 對 人 勞于庭勞少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8521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112年度 司票字第18521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 惟聲請人於原審聲請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訴訟救 助案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開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之效力及於本件抗告程序,其於本院復聲請訴訟救助,核無 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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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