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292號
TPDV,112,建,292,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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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92號
原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被 告 雲鼎電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珏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4萬64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
卷㈠第11頁),嗣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36萬3748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㈡第8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4
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合計5萬995元,尚應補繳13萬146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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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鼎電信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