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2年度,159號
TPDV,112,小上,159,2023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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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吳佳炫

被上訴人 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亞書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欄關於「傅荔萍」之記載,應更正為「楊亞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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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