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60號
TPDV,112,家繼訴,60,2023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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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
原 告 高崑嘉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被 告 高清和

訴訟代理人 高祥泉

被 告 高唐玉潔
高琨
高慶豐
高慧君

高麗美

追 加 被告 張美樹
訴訟代理人 李弘毅
追 加 被告 張敬
張敬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附表二、編號1、「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價值(未註明則為新臺幣)」欄 45平方公尺、8分之1 31平方公尺、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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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