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7號
原 告 陳曾貞素
被 告 曾健助
曾健輝
林曾貞貴
曾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柒佰零玖元(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記載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捌仟伍佰肆拾柒
元,原告應繼分五分之一,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
伍仟柒佰零玖元,計算式:5,528,547×1/5≒1,105,709),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