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12年度,54號
TPDV,112,國,54,20231227,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54號
抗 告 人 涂信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
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