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598號
TPDV,112,司聲,1598,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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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瑋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
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 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鈞院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 業經判決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 )1萬122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 1條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5 號給付貨款事件,相對人已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此有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開 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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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